91 年 03 月 19 日教務會議訂定
93 年 03 月 1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03 月 1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05 月 1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01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06 月 0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2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3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4 月 3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6 月 0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並自 103 年 08 月 01 日施行
103 年 10 月 1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4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6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06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08 年 08 月 01 日施行
108 年 12 月 2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2 月 3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1 月 0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 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等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各系(所)、學位學程、學院應依教育目標及所屬專業領域,檢核學位論 文與專業領域相符,並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前完成審查程序,如 發現學位論文研究領域與所屬系(所)專業領域不相符之情事者,不得 申請學位考試,待確認符合後始得提出申請。 |
第三條 |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研究所所長同意後請學校核備。 |
第四條 |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各系(所)、學位學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學位考試 日期前三週送達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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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委員三至五人,系所外委員至少一人以上,委員人數不得少於指導教授人數。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或實務創作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三、考試委員之遴聘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四、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委員,由指導教授依各研究所訂定之提聘標準,提出推荐名單,由所長審核,經由校長發聘。必要時得由系(所)主管召集系(所)務會議審核。經教務長複核後簽請校長發聘。 五、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其中系所外委員至少一人,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本校兼任教師得視為系(所)外委員,惟兼任教師若擔任研究生之指導或共同指導教授時,則應視為校內考試委員。 |
第六條 |
學位考試辦法每學期舉行一次。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學位考試辦法地點應於本校校區內;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辦法,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需視訊方式進行學位考試辦法,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系所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學位考試辦法舉行後,各系、所應在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將考生成績冊及附有考試委員簽字之學位考試辦法成績表送交教務處。 |
第七條 |
已申請學位考試辦法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辦法,應於上學期一月二十日前,下學期七月二十日前,報請學校撤銷學期學位考試辦法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並於成績單登錄零分。學位考試辦法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八條 | 各學期參加學位考試辦法之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三月三日,下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將碩士學位論文
紙本(含考試委員簽名之審定書)送交圖書館且傳送全文電子檔,並辦妥離校程序後,屬該學期畢業,教務處始
得發予學位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離校程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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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對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或實務創作有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後,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