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本系100學年度101.4.27第九次系務會議
第一條 | 健康事業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大學部(含二技及四技)優秀學生繼續就讀 本系碩士班,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本校九十九學年度第 一學期100.01.15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訂定本規定。 |
第二條 | 凡本系大學部四技學生修業滿四學期、大學部二技學生修業滿兩學期,符合本規定甄 選資格者,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系系辦提出申請。 |
第三條 |
一、甄選資格: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每學期至多選修一科。若該科目有先修課程,則成績須達70分以上,方可修課。 二、申請時間:大學部四技學生得於第五學期開學日前兩週提出、大學部二技學生得於第三學期開學日前兩週提出。 三、應備文件: 四、審查通過名單於開學日當天公告。 |
第四條 | 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校大學部學生先修本校研究所課程, 若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者,可抵免研究所課程學分。另依本校學生抵免 學分處理辦法規定第三條第一點:抵免學分數依各系所認定之相關標準辦理,惟抵 免學分總數最高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二分之一(研究生須先扣除論文 六學分)。 |
第五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六條 |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