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要點依據「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訂定。 |
第二條 |
本校各學系二年制學生,得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及四年制學生得自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依規定日期申請加選輔系,並填具「修讀輔系申請表」,經主學系及本系系主任同意,轉致教務處備查後始得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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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資格:本校學生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
第四條 |
選修輔系者,應在原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至少修畢輔系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
第五條 |
學生可於本系四技或二技開設科目中,修習下列科目: |
應修習科目及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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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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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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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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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行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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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學分中,挑選16選學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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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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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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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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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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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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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政策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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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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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人力資源管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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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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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品質管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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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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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行銷管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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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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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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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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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財務管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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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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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管理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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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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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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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合計20 (共30學分選2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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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分抵免:凡輔系科目表中之課程,已為原修學系必修課程,
得以輔系其他必修課程抵充之。如其他必修課程不足抵充其
學分差額時,得經輔系系主任之核准,以該輔系之選修課程
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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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自九十八學年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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